在第 号特别上诉的判决中,高等法院 (STJ) 第三小组在马可·奥雷利奥·贝利长的报告员的领导下作出了一项裁决,确定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前合伙人,在没有对方反对的情况下,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逆权管有。 提交判决的问题围绕着婚姻伙伴关系解除后,前配偶之一对属于前夫妇的房地产的理想部分所行使的占有性质的定义,但不分享资产,从而导致占有配偶通过逆权占有获得全部理想部分的财产。 在 STJ 审理的案件中,提交人于 年以非常规方式提起了损害其前夫利益的侵占诉讼,要求承认她对位于一处 42 个自治单位中 15.47% 的理想比例的所有权。圣保罗市(SP)的建筑。为此,他辩称,他于 年与被告结婚,并于 1983 年离婚,但没有分享共同资产。即使在离婚后,她仍独占这些财产超过23年,没有受到前夫的任何叛乱。
针对院作出的裁决被告提出了特别上诉
其他事项外,辩称共同所有人在管理共同财产的理想部分(将其出租给第三方)时,并未行使占有权。无论该占有多久;提交人的行为——作为理想部分财产的管理人——构成纯粹的拘留行为,不被定性为出于逆权占有目的的占有。 在审理上诉时,报告员部长声称,提交人在 多年的购置期间(从 年,即离婚当年,到 年,即提起诉讼的年份)的占有仍然存在。记录中没有争议,因此争议完全取决于原告对非共有财产行使占有的性质,无论是否使用。 为了确认她所行使的财产的使用性质,报 Whatsapp 号码列表 告员推断,夫妻关系的解体,无论是通过分居还是离婚,都会终止共同财产的同居状态,并且只要财产不被分享,夫妻的房产,由公寓协会管理(参见报告员:部长。因此,根据《民法典》第 条,每个公寓所有者都必须就其从该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向对方作出回应。
换句话说,共同所有人之一对财产的管理
即使是隐含的,也以费用分摊以及将财产产生的收益转移给其他共同所有人为先决条件。 然而,在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虽然房产是出租的,但所有收入均由原告独家获得,而被告并未要求索要财产,也没有要求被告承担任何责任,自婚姻关系结束以来,被告一直保留着财产。它是惰性的。 也就是说,婚姻结束后,被告完全放弃了原告接管的财产中属于前夫妇的理想部分,原告没有将租金中的任何价值转移给她,被告也没有提出要求。 而且,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分配收益或要求承担责任,他所辩护的论文认为,原告一直以来都在根据以下条款履行公寓资产管理员的角色: 《民法典》第 条。 因此,驳回被告的辩称,即原告在 CU 线索 租赁房产时放弃了对使用权的占有,理由是《民法典》第条规定,对于非常规使用权的定性,只有以所有者的意愿占有财产,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种占有必然是完全的,因此,承认逆权占有不存在有利于有效行使该占有的间接占有人的障碍。